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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民眾申請
本(107)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民眾申請。
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1月3日原民經字第10600 82182號函辦理。 二、 惠請貴所依權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 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民眾申請並辦理切結。 (二) 於受理期限後,10日內將初審通過之申請案編造申請(檢測)清冊報府排定勘查行程,並可於受理期間將每月初審合格清冊等相關資料先行送府,俾利辦理排勘作業。 (三) 配合本府勘查作業並辦理宣導事宜。 三、禁伐補償申請土地條件: 1.經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 區域: ‧原住民保留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 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使用者。 ‧原住民保留地依非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參加造林獎勵地21年以後之農牧用地。 2.土地面積達0.1公頃上。 ※備註:為避免政府資源重疊,已受領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 請禁伐補償金。 四、禁伐補償補償金額度: 1.中華民國105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2.自中華民國106年以後,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核准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二位數為 止,餘數四捨五入。 伍、禁伐補償應檢附文件: 1.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2.國民身分證份影印本。 3.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所有權利證明書。 4.申請人存摺影印本。 5.攜帶申請人印章。 六、相關資料請洽本所原住民行政課03-8652131轉116張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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