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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宣導有關民眾若有涉屬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所書立憑證應貼繳印花稅票

  • 發布單位:花蓮縣壽豐鄉公所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宣導民眾若有涉屬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所書立憑證應貼繳印花稅票之情事者,請輔導至本局(或玉里分局)開立繳款書繳納,或至本縣各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說明如下:


一、按「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及「……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分別為印花稅法第1條、第5條及第23條所明定。
四、為加強印花稅法令宣導,避免民眾因不諳法律規定,遭查獲受罰,民眾若對印花稅有任何稅務疑義,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