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壽豐鄉公所文化走廊申請展覽辦法(申請表格請按附件下載)
一、花蓮縣壽豐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藝文人士努力創作,展出成果,並啟發鄉民藝文興趣,以提升本鄉藝術水準特訂定文化走廊申請展覽辦法,以做為申請展覽依據。
二、本所文化走廊展覽場地包含二、三樓中庭、廻廊,各公私立學校、美術團體,以及從事美術創作之美術作家、收藏家,均得依本辦法向本所申請展覽。
三、展覽內容訂為國畫、西﹝水彩、油﹞畫、書法、膠彩畫、攝影及其他適合在本所展出之作品。
四、申請展覽方式:申請展覽案件,申請人應預先勘查展場並於展覽前二個月填具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向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俾憑檔期安排。
五、申請人(或團體)接獲通知後請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本所取消檔期,若無故不如期展出亦不予通知本所,本所得於一年內拒絕受理申請展覽。
六、展出期間:每檔期為三~四週為原則,由所作適當安排之。
七、申請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展出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二)會場之佈置應會同本所之承辦業務人員。
(三)作品須裝裱完成始能展出。
(四)展品應於展出前一日下午四時分前完成,並於展覽結束二日內拆卸運離,並請將會場恢復原狀。如有損壞,展出者應負修繕之責任。
(五)展出作品之運送、佈置、看管及拆卸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六)佈、卸置場地及展覽期間不得破壞或變動本所原有設施,並嚴禁使用鐵釘或黏著劑(物)。
(七)展出期間展出者或團體應指派專人在場解說並維護作品安全。作品之保險由展出者或團體自行投保,展出作品於展覽期間如有被毀損情事或遺失者,由展出者或團體所投保之保險金補償之,展出者或團體不得另外請求所館賠償。
(八)展出者得將每件作品之題目及創作意境以簡練語句加註,並註明作者姓名及學、簡歷,用以提高觀眾欣賞興趣。
(九)展出作品之主題,應以提昇民眾藝術文化、生活品質為原則。本所對展出者送件之所有資料、照片等相關資料,有研究、攝影、宣傳、印刷、圖片楬載、公開展示及播送之權利。
(十)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費用由展出者自行負擔,並請與本所預先協調辦理相關事宜。
(十一)自行印製請柬、宣傳資料時,其內容須經本所同意後,始得由展出者自行印製與分發,並由展出者自負費用。展出者得請求於本所網站、電子看板刊登展覽相關資訊以協助宣傳。
(十二)為響應環保,展出會場周邊禁止擺設花圈、花籃,請以盆栽或桌上花替代。
(十三)展出作品不得違反國策、善良風俗、標價及其他方式商業行為之交易,經發現停止展出。
(十四)展出場地內,除懸掛作品及說明資料外,不得任意張貼與展覽無關之宣傳資料。
九、展覽場地如因配合本所或上級機關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所另行通知安排展覽時間、地點或取消檔期。
十、本辦法陳奉 鄉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