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壽豐鄉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處理收費辦法9月1日起實施

壽豐鄉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處理收費辦法 壽豐鄉代表會104年8月17日壽鄉代會字第1040000697號函核備同意通過 本鄉自104年9月1日開始實施 公告事項: 第一條:辦法依據:花蓮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地方制治法第20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依本辦法收費之一般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一般事業廢棄物:係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由事業所產生有害 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二)、非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三)、家戶產生之巨大廢棄物及婚喪喜慶活動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第三條:清運費及掩埋場處理費按下列標準徵收: (一)掩埋場處理費一入場地磅所量測重量以每100公斤乘下列單價計 (1)、一般事業廢棄物及非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新台幣(同下150元。 (2)、家戶產生之巨大垃圾或婚喪喜慶廢棄物:100元。 (二)、清運費用以車次計收,往返路程於60公里以內者,依下列各款標準計收,每超過10公里每公噸加收300元,申請單位或人員應先申請繳費後排定時清運: (1)、一般事業廢棄物及非住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1100元整。 (2)、家戶產生之巨大垃圾或婚喪喜慶廢棄物:1000元整。 第四條:本鄉非家戶所產生之廢棄物,如民宿餐飲、工商、機關、學校、公私立園區、部隊、寺廟、及其他事業機構等應自行或委託民營廢棄物清理機構代為清除或委託鄉公所清潔隊代為清除。 委託本鄉定期清除收費如下: (1)、廢棄物源於本鄉垃圾不落地區域,每戶每月3000元。 (2)、廢棄物源於本鄉垃圾不落地清運區域外設置子車(1立方米),每台車每月3000元每增加乙台加收2000元,每周收3次。 (3)、於本鄉區域內之民宿、學生宿舍、出租公寓在五間以下(包括五間),每月徵收1500元;五間以上依本辦法第4條第1款、第2款辦理。 (4)、除適用第3款外,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其餘業者,每日垃圾量(以特大垃圾袋型號長95公分.寬50公分)三袋以下或(超大號垃圾袋型號長105公分.寬90公分)一袋以下者免徵收,超過此標準者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辦理。 (5)、依前四款徵收之費用不扣抵自來水費項下代扣之清除處理費及未使用自來水應徵交之清除處理費。 第五條:如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商圈夜市或其他商業所為所產生之廢棄物,管委會為申請人向本鄉清潔隊申請委託清除,其計價方式以實際垃圾總量,依本辦法第4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依本辦法申請清除處理者,應至公所清潔隊填(寫)申請表(臨時委託)或委託書(定期委託)經繳費後由清潔隊排定時間並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本辦法如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另訂定收費辦法時,本所依據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收費規定修改公告之。 第八條:本辦法自代表會核備同意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