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壽豐鄉公所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
一、花蓮縣壽豐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激勵本所環保車輛駕駛工作士氣,確保行車安全,特依據「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制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駕駛,指下列人員:
一、實際從事駕駛清潔車輛之駕駛。但不含行政車輛之駕駛。
二、重機械、特種車輛之操作手。
三、駕駛服務認真,達成工作要求者,按月發給安全獎金;其獎金支給基準,每人每月最高限額在新臺幣六百元範圍內。
四、駕駛支領安全獎金每月計發之基準,按當月安全獎金數額除以當月全月之日數計算;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一個月者,其獎金應按實際在職日數計發。
五、駕駛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同時兼領本要點之安全獎金。
六、駕駛扣發、扣減安全獎金之基準如下:
一、執行勤務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情事者,扣發
當月全額獎金。
二、因駕駛個人人為因素致所駕駛車輛毀損、滅失者,扣發
當月全額獎金。
三、發生交通事故者,扣發當月全額獎金。但肇事責任者不
在駕駛者除外。
四、當月出勤執行駕駛工作未達全勤者,獎金按實際出勤日
數計發,其計算基準,按當月獎金數額除以三十日計算。
七、經依本要點所為之考核,列為駕駛年終考績之依據。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