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壽豐鄉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106年6月2日簽呈准
第一條 花蓮縣壽豐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執行壽豐鄉(以下簡稱本鄉)災害防救會報事務,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花蓮縣壽豐鄉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辦公室辦理事務如下:
一、本鄉災害防救會報事務之推動。
二、本鄉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之研擬、重大災害防救任務
及措施之推動。
三、本鄉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之災害防救措施執行之督導。
四、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研擬。
五、災害防救相關法規訂修之建議。
六、災害預警、監測、通報系統之協助督導。
七、災害整備、教育、訓練及宣導之協助督導。
八、緊急應變體系之規劃。
九、災後調查及復原之協助督導。
十、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十一、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政策研擬及業務督導事項。
第三條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秘書兼任,承鄉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課課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民政課災害防救業務主辦人員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第四條 本辦公室依災害種類設四組,由業務所屬課室負責,辦理各該種類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各組置組長一人,由課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組長就各該課室現職人員簽報本辦公室主任兼任,分組如下:
一、風災、震災災害防救組:民政課。
二、水災、旱災災害防救組:建設課。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防救組:農業課。
四、部落防災組:原民課。
第五條 本辦公室平時由各課室保持常態性機制,於災害發生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危害,得立即召開工作會報,作防救災應變整備重點事項並作相關應變作業。
第六條 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辦公室推動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所各相關課室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
第八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