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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壽豐鄉公所清潔隊清潔獎金支給要點(111.05.06壽鄉清字第1110008037號函 修正)

  • 發布單位:花蓮縣壽豐鄉公所

花蓮縣壽豐鄉公所清潔隊清潔獎金支給要點(111.05.06壽鄉清字第1110008037號函 修正)
一、壽豐鄉公所為建立清潔隊良好制度、激勵清潔隊人員工作情緒,增進工作效率,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重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實際 從事清理廢棄物之下列清潔人員:
(一)從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地方清潔人員設置參考原則」附表 一所列工作項目之人員。
(二)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核實認定之人員。
三、清潔獎金核發標準:由本所視財政狀況與工作情形核酌支給。
(一)8,000元:凡本所清潔隊隊長及正式編制內隊職員服務認真,達 成工作要求,每人每月核發清潔獎金最高8,000元。
(二)凡本所清潔隊隊長及正式編制內隊職員當月工作不力經督導考核人員查報核實,得視情節扣減清潔獎金。
(三)4,000元:臨僱清潔隊員每人每月核發清潔獎金最高為4,000元。
四、清潔獎金扣(減)發獎金之基準(包括請假及違反勤務相關事項),由本所依據清潔隊員工作規則第80條定之,勞工在當月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督導考核人員查報核實者,得視其情節扣發清潔獎金:
(一)無故不遵守定線、定點、定時收集清運垃圾者,扣發全月清潔獎金及安全獎金。
(二)收集垃圾怠忽疏漏及資源分類為確實遭焚化爐退運垃圾運費,由隊員清潔獎金扣交。
(三)不將垃圾車填裝滿垃圾後開往垃圾處理場者,扣發全月清潔獎金。
(四)擅將密封垃圾車之車後壓縮機掀起裝載垃圾者,扣發全月清潔獎金。
(五)擅將本隊回收之資源回收物私自收集變賣者,扣發全月清潔獎金。
(六)曠職者,扣發全月清潔獎金。
(七)受記過處分者,扣發全月清潔獎金。
(八)不服首長或隊長之指揮管理且有抗命情事者,扣發全月清潔獎金。
(九)擅自收費代運垃圾者,扣發全月清潔獎金。
(十)未經核准擅自進場保養、維護、更換零件者,扣發半月清潔獎金及安全獎金。
(十一)車輛保養不當,致發生不正常之毀損者,扣發全月清潔獎金及安全獎金。
(十二)發生交通事故,因本身責任造成人員傷亡或車輛毀損者,扣發  全月清潔獎金及安全獎金。
(十三)車輛使用後未清理,造成髒亂、惡臭者,扣發1,000元清潔獎。
(十四)車輛保管人未依規定按時保養車輛者,扣發1,000元清潔獎金。
(十五)將垃圾掃入水溝或亂倒者,扣發1,000元清潔獎金。
(十六)被分配之區域道路排水溝未予清除乾淨者,扣發1,000元清潔獎金。
(十七)不將垃圾集中點及子車桶四周環境清理者,扣發1,000元清潔獎金。
(十八)不遵守規定時間出勤遲到、早退者,每次扣發1,000元清潔獎金。
(十九)無故未參加各項隊務會議或訓練者,每次扣發1,000元清潔獎金。
(二十)其他不遵照職責完成工作者,視情節扣發清潔獎金。
(二十一)違反本鄉清潔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視情節扣發清潔獎金。
(二十二)事假每日扣發1,000元清潔獎金。
(二十三)酒測酒精濃度超過0.15者扣發全月清潔獎金及安全獎金,臨僱清潔隊員比照辦理。
(二十四)無特殊理由,前一日未經長官核可且不按照排班表定值勤當月超過乙次者,視情節每次扣發1,000元清潔獎金。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十五) 請事病假當月工作天逾半數者,不予核發清潔獎金。
五、司機另發給安全獎金最高為600元。
六、本要點自 111 年 5月 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