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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壽豐鄉公所經管廳舍、所屬主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花蓮縣壽豐鄉公所經管廳舍、所屬主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03年11月5日壽鄉行字第1030019689號函發布 104年8月3日第一次增訂 105年5月9日第二次增訂 一、花蓮縣壽豐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本鄉所屬各場地﹝以下簡稱各場地﹞服務功能,使各項設施皆能充分使用,依規費法第10條,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場地係指:第一會議室、第二會議室、本所川堂、客家文化廣場、客家生活館、壽豐文化創意館、志學老人文康中心、圖書館、平和部落原住民聚會所、溪口部落原住民聚會所共十處。 三、在不影響本所公務使用下,各場地得提供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借用單位﹞辦理各項會議、活動。借用單位申請借用時,應逐次申請,非經本所同意,不得延長借用時間。 前項借用單位辦理會議或活動除作為公務公益使用外,均應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但會議或活動係由本所協辦者,經簽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得免收費。 第二項所稱做為公務公益使用係指辦理活動之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均應為公務機關。 四、借用單位申請借用時,應逐次申請,非經本所同意,不得延長借用時間。各場地借用時間、收費標準,應依本所各場地借用時間及收費標準表﹝如附表﹞規定辦理。 五、本所各課﹝室﹞借用各場地,採先登錄先使用為原則。其他借用單位申請借用,應於活動日七日前,向本所提出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所核准並向財政課繳納費用後,始可使用。 六、借用單位未於活動日三日前,申請撤銷借用,除保證金外,其所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費。 七、本所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用途,必須使用各場地時,借用單位應同意延期或撤銷借用;撤銷借用者,本所應無息退還使用費及保證金。借用期間遇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按時使用各場地時,借用單位得申請延期或撤銷借用;撤銷借用者,本所應無息退還使用費及保證金。 八、計畫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不予借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三〉活動內容與計畫書內容不符或將場地交由非申請單位使用者。 〈四〉曾經借用本所各場地,違規情節重大者。 〈五〉其他經本所認定不宜借用者。 經核准借用後,借用單位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本所應立即制止或停止其活動並沒入其保證金。 九、借用單位使用場地,如有發生毀損情形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所並得自保證金中代為執行。 十、借用各場地,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各場地禁止吸菸、嚼檳榔等入場。借用單位並應要求參加人員衣著整齊。 〈二〉借用各場地應先行測試各項設備。 〈三〉場地佈置,應先經本所同意後使得為之。非經本所核准,禁止擅自調整或裝設布幕、燈光、音響等設施。 〈四〉場地佈置不得破壞或變動原有設施;如有搬移各場地設施,用畢後應歸回原位。 〈五〉非經本所核准,禁止於牆壁釘掛物品或以雙面膠、漿糊、膠紙﹝水﹞、鐵釘、圖釘等物品佈置場地。 〈六〉各場地使用完畢,應立即恢復原狀﹝花籃、垃圾等物品應自行處理﹞並關閉燈光、音響、冷氣等。 借用單位違反前項各款規定,本所應立即停止,經制止無效且情節重大者,除不再出借各場地予該借用單位一年外,應沒入其保證金。 十一、本所不負責保管活動日前後,借用單位置放於各場地之各項器材或物品。 十二、借用單位應自行維護借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及人員安全。 十三、本所提供場地所收取之各項費用,應依規定解繳鄉庫。 十四、本要點所之書表格式,由本所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