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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豐鄉公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辦法

壽豐鄉公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收費。 第三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四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收費。 第五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