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原住民就醫交通補助

花蓮縣「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自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補助對象: 1. 具原住民身分。 2. 居住於花蓮縣境內之原住民,且居所無適當醫療或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 機構以提供所需之醫療或長照服務者。 二、申請資格: 1. 轉診就醫:指經居住地醫療機構醫師診療並評估,轉診至其他適當醫療機 構治療。 2. 重大傷病就醫:指具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因該證明所列疾病,至 適當醫療機構治療。 3. 緊急傷病就醫:指因緊急傷病至適當醫療機構急診治療,及經該醫療機構 治療後認有回診必要之追蹤就醫。 4. 入住住宿式長照機構:指因失能或失智,入住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一條 所定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