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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減免作業

  • 發布單位:花蓮縣壽豐鄉公所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及身心障礙之等級,均由被保險人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認定及審查。 符合規定者,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會定期辦理資格認定清查。
  2. 前項被保險人如戶籍遷徙至不同縣市時,應至新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如為身心障礙者,則為辦理異動註記),否則將無法繼續享有保險費補助
  3.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按月將符合保險費補助者之名冊資料送本局,經比對屬納保對象者,本局即主動辦理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之減免作業,被保險人不需向本局辦理任何手續。
  4.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保險費補助資格者,保險費自符合資格之當月開始補助;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資格者,保險費自提出申請之當月開始補助。補助資格有變更時,自資格變更之當月改按變更後資格補助保險費;資格喪失時,自喪失之次月停止補助。

註: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即為「保費補助」。

註:自109年6月起將「中低收入戶」納入補助對象。

花蓮縣政府 社會處 救助科 國民年金諮詢專線:03-823-0840

壽豐鄉公所 民政課 國民年金服務員諮詢專線:03-865-2131 分機128